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调整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税收政策,目的是引导其更好地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点,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一、在执行时间段内,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政策对农户小额信贷做了界定,具体指的是农户单笔且其贷款余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
同时,2017年1月1日至该通知印发之日前(也即2017年6月9日)已经征收的应该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者进行退还。
上述税收政策将促进农村金融业务的开展,目前有诸多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业务,且模式上多选择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方式上或自有小贷牌照自行放贷,或以助贷形式对接小贷公司资金等,此次税收优惠将促进这类业务的发展。
去年4月,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对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缴纳增值税进行了规定,此次下发关于小贷公司的相关规定,属于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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