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2/23   发布者:三众科技 浏览:58596 复制

新余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江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13】46号)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农业局批准认定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管理应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认定依照市、县(区)两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从规范合作社中择优产生。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设立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报县(区)级经管部门备案,正常运行1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3.经社员共同制定合作社章程,并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民主管理 

  1.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运转有效,其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各项制度完善。建立比较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内部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所有出席成员(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规范 

  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设立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要单独设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聘用与农民合作社相关人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财务人员。  

  2.为每个成员设立规范的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政府财政给予农民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用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记入成员帐户和《社员证》。

  3.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并事先经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确定。

  4.监事履职到位,做到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结果在本社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社员查询和质询。

  5. 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向农经部门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四)经济实力 

  1.成员有一定的现金入股,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3.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12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比率达到50%以上。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五)经营服务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和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8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本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90%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质量 

  1.广泛建立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推行标准化,建立健全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无公害产品及以上认证的。

  3.农民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合格率达到100%。

  (七)社会声誉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

  2.良好的社会声誉,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县级以上行业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填写市级示范社推荐评定审批表(附后)。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县(区)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初审入围推荐名单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农业局。

  第七条  市农业局成立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局农村经营管理站、农产品质检中心、粮油站、经作站、农机站、水产站、植保站、畜牧局、果业局、蔬菜办、农垦办等相关业务科站负责人为成员。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由农业经济、农业有关行业和财政、金融、税收、工商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各县(区)推荐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评审,对市级示范社进行监测评价。专家库成员名单、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市农业局市级示范社评定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评定步骤:

  (一)专家评审组根据各县(区)农业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专家评审结果。

  (二)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市农业局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局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审定的农民合作社,报局党组审定通过后即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以市农业局名义公示名单,并颁发市级示范社证书。

  (四)市农业局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成册,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十条  国家及省、市有关涉农项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信贷资金等优先支持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市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为市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局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行业市级示范社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本行业市级示范社民主管理、基地建设、产品销售、助农增收、产品质量等方面情况,帮助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市级示范社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评审认定。具体程序:

  (一)报送基础材料。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每年2月底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合作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二)材料搜集与汇总。县(区)农业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市农业局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专家审核。局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市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评审意见,报局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局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局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审定结果,以市农业局名义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局市级示范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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