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

日期:2016/3/20   发布者:三众科技 浏览:58565 复制

                   

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互助原则。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陕西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为依据,严格坚持“限于成员互助、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目的是满足合作社成员的短期小额资金需要,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增强合作服务能力和凝聚力,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符合基本条件。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合作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两年以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业务范围,增加内部资金互助业务;

3.有《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及切实可行的社务公开、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4.主导产业明确,为成员开展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5.有相应的资金互助管理办法和互助资金使用计划;

6.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成员账户,财务账册完整,财务报表规范,财会人员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产权资料完整;

7.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没有被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8.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命名的示范合作社。

三、资金筹集规范。合作社吸纳互助资金按股筹集,明确每股金额,并设立互助资金专户,与合作社股金分别管理。互助资金吸纳时间可根据成员生产资金的需求情况,一年吸纳一至二次,不得常年吸股。

四、筹资规模适当。合作社吸纳互助资金要根据成员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控制筹资规模。一般情况下,筹资规模不得超过合作社工商登记的成员出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

五、突出服务宗旨。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重点围绕合作社主导产业,为成员购买种子、种苗、肥料、饲料、药品等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大、中型农业机具,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支付雇工工资以及用于本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其他费用提供资金服务。合作社不得以资金互助名义违规向非社员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吸储放贷,不得将互助资金用于与合作社无关的业务或者其他非农业生产性活动。

六、实施民主管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是否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资金筹资规模、借款范围、借款额度、收益分配及重大事项等均由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通过。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一下内容:

1.成员参与和退出资金互助业务的条件和程序;

2.资金互助业务部门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互助资金的筹集办法;

4.成员申请资金互助的程序、借款额度、还款期限、违约责任;

5.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产生的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6.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加资金互助的成员依据管理办法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

七、合理分配收益。合作社资金互助要单独建账,实行独立核算和管理。建立资金互助成员名册,载明参与资金互助业务的成员姓名、身份证号,互助资金出资额、出资日期,利用互助资金数额,持有的资金互助证编号以及成员的借款额度等内容,并编制收益分配方案。资金互助的收益按照合作社章程及资金互助管理办法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盈余公积金后,剩余收益在参加资金互助成员间进行分配。风险准备金可按年度放款余额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可按本年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股平均量化到参与资金互助的每个成员的互助资金的股金份额。剩余收益应按参与资金互助成员股金和盈余公积金量化的互助资金的股金份额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确定。

八、控制防范风险。合作社要成立专门的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和借款发放审批小组,加强对互助资金借款的管理。严格做好借前调查、借时审查、借后检查、逾期追查工作,保证收回借款。为有效防止资金风险,互助资金借出要坚持小额、短期原则,借款额度掌握在成员入股资金的3倍左右,单个成员借款最高不能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10%。借款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要建立资金借出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和三户或者五户联保制度,实行借款清收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明确相关指标,严格进行风险管理。借款发放后,合作社要经常检查借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并建立完善的成员个人信用档案。借款到期前,合作社提前督导借款成员按时还款,防止延期还款。合作社每年或每半年向成员公布一次借款和清收情况。

    九、加强指导监督。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选择条件较好的合作社开展试点工作,总结成功经验,逐步引导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对已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合作社要及时指导,完善有关制度,规范运营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参与资金互助业务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共同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合作社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年要向县级农业、人行等相关部门报送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等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监督。对不具备条件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实行账外经营、在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及借出对象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和违反本指导意见的合作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无效的,停止其资金互助业务,甚至吊销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对于影响恶劣、造成农民财产损失的报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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