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日期:2013/11/12   发布者:三众科技 浏览:59035 复制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典型案例
  • 山东省金乡供销京信联合社2019-03-30
  • 贵州省威信县供销社2019-03-30
  • 河南省叶县供销农信合作社2019-03-30
  • 江西省渝水供销明钰合作社2019-03-30
  • 安徽省天长市供销社元通资金互助社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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