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国务院提出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

日期:2015/3/23   发布者:三众科技 浏览:61468 复制

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典型案例
  • 山东省金乡供销京信联合社2019-03-30
  • 贵州省威信县供销社2019-03-30
  • 河南省叶县供销农信合作社2019-03-30
  • 江西省渝水供销明钰合作社2019-03-30
  • 安徽省天长市供销社元通资金互助社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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